4、珠海化粪池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法律依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珠海化粪池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0.7 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 的规定。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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